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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低收入戶洽子女就學減免、補助學雜費

  • 發布單位:東勢鄉公所
  • 單位:東勢鄉公所

申請條件

  1.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公私立學校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2.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就讀公私立學校子女。
  3. 低收入戶子女:政府核定有案之各級低收入戶就讀公私立學校及高中職學校之子女。

減免補助標準

  1. 極重度、重度者,減免全部學、雜費或全部學分費。
  2. 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學、雜費或十分之七學分費。
  3. 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學、雜費或十分之四學分費。
  4. 低收入戶子女者,減免全部學、雜費或全部學分。

應備書表

  1. 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減免、補助學雜費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及申請表。
  2. 申請身心障礙人子女減免、補助學雜費者,檢附家長身心障礙手冊正反影印本及申請表。
  3. 申請低收入戶子女減免學雜費者,檢附低教戶證明及申請表。

洽辦單位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申請手續
於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向就讀學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