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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

  • 發布單位:東勢鄉公所
  • 單位:東勢鄉公所

補助對象
凡設歲並實際居住本縣(包含設籍前外籍配偶),未獲正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65歲以下之婦女,且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總收入以外之財產總額未超過一定金額,並符合本縣太境遇婦女家庭扶助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及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扶助服務措施補助原則者。

補助標準
其15歲以下子女每一名子女每月按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核發。

應備書表

  1. 申請表
  2. 社會救助調查表
  3. 全戶戶籍謄本
  4. 所得證明
  5. 不動產證明
  6. 學生証影本
  7.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8. 雲林縣政府收據一式四份/每名子女

洽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備註
雲林縣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扶務措施輔助原則:

  1. 夫死亡或失㛥者
  2.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正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5. 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