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動產金額(存款及投資等)及不動產總值(土地及房屋)未超過當年度公告標準。 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申請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於9月中旬辦理總清查,逾期不受理(除非有急難事由)。 應備書表 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內全部戶籍謄本及原始戶籍謄本。 全戶郵局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申請人之印章及農會儲金簿影本。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如: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診斷書、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失蹤證明、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影本、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 受理單位 向戶籍所在之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補助標準 依低收入戶列冊等級,每月發給生活扶助費。
申請資格
應備書表
受理單位 向戶籍所在之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補助標準 依低收入戶列冊等級,每月發給生活扶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