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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 發布單位:東勢鄉公所
  • 單位:東勢鄉公所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包含設籍前外籍配偶)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65歲以下之婦女。

  1. 夫死亡,或失㛥經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離婚登記者。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 處夫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應備書表

  1. 申請人印章。
  2. 申請表。
  3. 社會救助調查表。
  4. 全戶戶籍謄本。
  5. 財稅證明。
  6. 相關證明文件。
  7. 雲林縣政府收據一式二份。

受理單位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向該村村幹事提出申請。

補助標準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案情以補助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