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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發布單位:東勢鄉公所
  • 單位:東勢鄉公所

申請資格

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社工員訪視評估有經濟急困,且符合資產規定標準者: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㛥,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須予經濟扶助。

※註:
(1)已接受政府同性質補助,不得再領取本項補助。
(2)同一事由,只限補助一次。邇後,不得以相同事由再提出申請。

應備書表

  1. 兒童(少年)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2.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註冊證明文件。
  3. 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相關文件。
  4. 全戶戶口名簿。(包括直系尊親屬)。
  5. 全戶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之村里辦公室提出申請。

備註
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弊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必要時,經訪視調查可延長補助期限,最高補助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