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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與經濟成長別讓自己權益睡著 雲林縣府提醒:國土計畫法實施前 如符合要件請儘速申辦更正編定為建地

  • 發布單位:地政處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3.03.25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日暨各縣市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非都市土地將依國土計畫法之國土功能分區、分類進行土地使用管制。

 

國土計畫法實施前,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本於為民服務並捍衛鄉親土地既有合法的權益,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於非都市編定為非建築用地上,如有實施建築管理前或公告編定前已建造完成作為住家使用證明文件及合法建物存在,記得儘快準備相關資料,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地政處表示,民國63年區域計畫法發布實施後,各縣市非都市土地陸續於64至75年間辦理完成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作業及公告,大部分的土地是按照當時的使用現況編定,故一宗土地僅有部分土地已作建築使用,則以使用分區的主要用途辦理用地編定,待土地所有權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割後再予更正編定。

 

地政處說明,本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為73年11月20日,如鄉親有非建築用地申辦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之需求,應具備二項要件:

(一)編定前已為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如設立水電證明、稅捐、設籍或房屋謄本、建築執(使)照或建物保存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二)實地勘查確有合法建築物仍繼續存在,但如果「田」地目1~12等則農業用地,合法證明文件及建物存在時間點為62年12月24日以前;「田」地目13~26等則農業用地,合法證明文件及建物存在時間點為64年12月31日以前,且用途必須是「住家」使用,但房屋證明文件用途若屬「農舍、畜禽舍」應編定為農牧用地,不符合更正編定建築用地的要件。

 

縣府地政處提醒您,如有申辦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相關疑問,都可以向本縣地政處地用科或管轄地政事務所地用課洽詢。

縣府地政處地用科:      05-5522724

斗六地政事務所地用課:05-5322172

斗南地政事務所地用課:05-5974111

西螺地政事務所地用課:05-5861238

虎尾地政事務所地用課:05-6322070

北港地政事務所地用課:05-7836196

臺西地政事務所地用課:05-6980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