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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城鄉和平與正義制度國土計畫說明會保障民眾知的權力 張麗善縣長全力捍衛土地正義

  • 發布單位:城鄉發展處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13.07.12

 

雲林縣第二場國土計畫說明會11日於斗南國小登場,縣長張麗善指出,國土計畫中央預計明年上路,但未充分與地方溝通,也未充分明確告知民眾權益義務,中央目前的農業發展地區劃設原則對農民非常不公平,嚴重影響雲林未來發展農工商科技城,她呼籲民眾當縣府及眾多民意代表靠山,要求中央尊重地方意見,修正國土計畫各功能分區劃設。

國土計畫說明會昨晚於斗南國小舉辦。國土計畫說明會昨晚於斗南國小舉辦。
縣長張麗善表示,國土計畫法進入第三階段「雲林縣國土功能分區圖」制定,但民眾對於國土計畫相關法令大多一知半解,甚至全然不知,尤其第二階段雲林縣農一劃設6萬839公頃,佔全縣面積21.8%,全國最多,中央卻說不清楚各類農業發展地區(農一、農二到農五)限制、發展及補助之差異,縣府與縣農會、鄉鎮市農會合作前進各鄉鎮市辦理說明會,保障民眾充分知的權力,同時滙集地方意見,提供中央修正國土功能分區參考,讓國土計畫法更周全,民眾權益有更充分保障,並符合地方發展規劃願景。

 

張麗善縣長指出,中央一直表示國土計畫規劃完全尊重地方意見,但事實卻在審查時干預地方規劃,甚至在審議各縣市計畫時標準不一,像雲林縣原本劃設1500多公頃農二區域,在中央審議被要求修正為農一,中央所謂國土計畫法規劃由地方主導,完全不是事實。

 

張麗善縣長強調,中央於113年4月26日預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並要求各縣市政府須於60天後的6月26日提送國土第三階段「雲林縣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至中央審查,但國土計畫法影響建蔽率、容積率、容許使用條件等民眾權益,必須要民眾充分了解自己土地的相關使用限制、權益,及中央便如何保證農民權益,才能上路。

 

張縣長說,國土計畫對雲林廣大農民影響深遠,在國土計畫功能劃分、農地農用分配比例跟補償及農民的權利跟收入保障配套措施均尚未明確下,縣府站在保護農民權益及農業發展立場,針對國土計畫提出8大訴求及32項疑問,在中央還沒給予答覆釐清前,縣府將不會提送國土計畫第三階段功能分區圖草案至中央審查。

縣長張麗善宣示全力捍衛農業權。縣長張麗善宣示全力捍衛農業權。
11日國土計畫說明會於晚間6點30分開始,民眾擠滿整個會場,包括縣長張麗善、立法張嘉郡、副縣長謝淑亞、縣政總顧問張清良、副總顧問黃博舉、縣農會總幹事陳志揚、議員簡慈坊、王秋足、顏忠義、蔡東富、斗南鎮長沈暉勛、斗南鎮農會總幹事張燕容及斗南鎮多位代表、里長出席,現場也設置「國土計畫功能分區諮詢」櫃台供民眾查詢。

 

說明會由城鄉處處長林長造、地政處處長蘇瑞元針對目前國土計畫的期程、國土計畫法施行前後對農地使用的影響、雲林縣國土功能分區草案、本縣爭取的農業權等議題;斗南鎮長沈暉勛說明鎮公所對於斗南地區國土計畫看法及建議,之後再由出席民意代表提出看法。

 

地政處處長蘇瑞元表示,根據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斗南鎮國土保育區劃設485公頃,農業發展區農一1928公頃、農二1004公頃、農四33公頃,城鄉發展區1376公頃,合計4826公頃,民眾可透過縣府設置「雲林縣國土計畫資訊網」、內政部「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公開展覽查詢系統」等,輸入地段地號,即可查詢土地所在地功能分區。

 

蘇瑞元處長指出,民眾若對本縣國土功能分區繪製或國土計畫法相關建議,都可透過「雲林縣國土計畫相關建議表」提出意見,利用郵寄、傳真或直接送至縣府地政處地用科,縣府匯集後轉送中央參酌。

 

斗南鎮長沈暉勛指出國土計畫未尊重地方意見,農業發展區劃設讓農民受到多重傷害,他要求中央必須正視農業權,落實土地正義,另現行圖冊有包括新崙、林子、將軍等地區皆有既有部落被劃設為農業區,侵犯百姓居住正義,他也要求必須修正,並預留聚落發展外圍空間,將現有農一改為農二或農四,還民眾居住正義。

民眾查詢自己土地分區。民眾查詢自己土地分區。
立委張嘉郡表示,國土計畫將雲林大部分農地劃為農一、農二,限制雲林未來發展,更限縮農民對於農地使用權、財產權,對未來子孫影響非常重大,她懇請縣民為了雲林未來發展、農民的權益保障,下一代的未來,她與丁學忠、許宇甄立委會全力在立法院捍衛大家權益,也請大家團結一起當縣府及他們的後盾,保障雲林持續發展。
 

縣農會總幹事陳志揚指出,全國國土計畫要求雲林縣肩負台灣糧倉責任,將超過八成的農地劃為農一、農二,限縮農地使用與發展權益,「非常的犧牲必須要有相對非常的補助」,他主張立法成立「農業安定基金」來保障農業權,補償農民、農地因國土計畫損失的權益,改善農水路等農業生產環境,用來發展農業技術,提高產銷經濟價值,讓農業權獲得充分保障。

 

雲林縣府針對國土計畫提出八大訴求為
1.中央應將農1、農2(包含針對農1、農2補貼、農政資源投入)等差異,正式對外說清楚。
2.中央應正面回應本縣農業權主張,最好將農業權納入國土計畫法。
3.裁罰金額過高應調整。
4.檢舉制度應修改。
5.建蔽率、容積率差異應講清楚。
6.中央應尊重地方需求,第三階段縣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劃設,請中央同意依縣府版本的調整原則,來劃分國土功能分區。
7.請中央儘速將「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納入國土計畫法。
8.農民原可個案變更,現5年才能通盤檢討一次,無即時變更機制下農民權益如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