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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移用使用牌照是違法行為 經查獲一律重罰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6.20
車輛領牌後,不得將號牌借供他車懸掛使用,也不得懸掛他車號牌使用。一旦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就「移用牌照之行為」裁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且雙方車輛均會受處罰,倘若行駛公共道路之車輛是屬於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狀態,還會另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使用牌照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雲林縣稅務局舉例說明,劉先生名下有A、B兩部車(汽缸容量均為1600cc),其中A車號牌已於102年1月1日經監理站註銷,B車為無欠稅正常車,惟劉先生私下將B車之號牌拆卸,移掛於A車,並於103年5月1日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則本案A車及B車補稅及處罰情形如下:
(一)A車:就「懸掛B車號牌」之行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7,120元2倍之罰鍰14,240元,同時再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就「註銷牌照車輛行駛公共道路」之行為,除補徵102年1月1日至查獲日103年5月1日之使用牌照稅9,480元(102年1月1日~12月31日7,120元+103年1月1日~5月1日2,360元)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二)B車:就「號牌借供A車使用」之行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7,120元2倍之罰鍰14,240元。

稅務局特別呼籲車主,車輛移用使用牌照是違法行為,且罰則很重,請不要因貪圖一時方便而違法受罰,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