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縣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可供懸掛競選廣告物之地點。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及本縣懸掛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 懸掛期間: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至113年1月12日止,共30日。 可懸掛地點:除下列所列地點以外,其他鄉鎮市採全區開放,詳如附件「雲林縣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可供懸掛競選廣告物之地點」 禁止懸掛地點:詳如雲林縣政府公告內容 其餘內容依雲林縣政府公告為主。
轉知本縣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可供懸掛競選廣告物之地點。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及本縣懸掛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
懸掛期間: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至113年1月12日止,共30日。
可懸掛地點:除下列所列地點以外,其他鄉鎮市採全區開放,詳如附件「雲林縣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可供懸掛競選廣告物之地點」
禁止懸掛地點:詳如雲林縣政府公告內容
其餘內容依雲林縣政府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