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府指定動物展演申請資格者為:已領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及有展演動物事實之業者,除屬於「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者外,須依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1式5份,向本府提出動物展演申請;經許可者,發給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