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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2年度「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及種稻推行小組受理補申報事項。

  • 發布單位:東勢鄉公所
  • 單位:東勢鄉公所

依據雲林縣政府111年12月22日府農務二字第1112540594號函及雲林縣政府112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推行小組會議記錄辦理。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報日期及地點:

       112年度補申辦期間為6月15日(農曆四月廿八)至7月15日(農曆五月廿八)於本所第二臨時辦公大樓受理。

二、申請人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

三、選定申報地且已於申報地報第1次耕作措施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

四、補申報期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五、受理申報注意事項:

  (一)凡符合本計畫規定之田區於公告規定期間攜帶「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恕不受理)或租賃、委託經營文件」、「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個人印章」及「農會存款簿」等,以戶長名義至公所申報,逾期恕不受理。

  (二)如原土地所有權人非申報者本人或共同持分,為代耕整理,須檢附代耕協議書。

  (三)承租公有地、耕地三七五租約,或其他依規定須自任耕作者,限由承租人辦理申報。

六、申請人應就實際耕作期間、耕作作物及面積核實申報,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內容不符時,應於原申報之耕作期間開始前更正,起變更後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須晚於變更日;耕作期間開始後,不受理變更申報。

七、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繳交公糧稻穀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等措施之田區,如經勘查或抽查為申報不符者,其違規面積當次不核予獎勵。

八、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一)對象農地: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內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

(二)給付要件:

1、農民須依本計畫相關規範所訂申報期間向本所報種植作物(如申報種稻“ 含繳交公糧”、本計畫轉(契)作及自行復耕“水稻、雜糧、果樹、蔬菜、花卉、特作、大蒜”等事項),並經勘(抽)查符合本計畫認定標準,始得領取;經勘(抽)查有違反規定者,不予給付。

2、農地上不可耕之面積均予扣除,不予納入給付範圍。

3、申辦生產環境維護者,當期作不予基本給付。

4、林木、庭園景觀栽植或零星點綴植栽花木造景,不予基本給付。

5、給付標準:每期作每公頃5,000元,全年限申領兩個期作。

6、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申報、勘查、違規與爭議處理、造冊撥款等各項行政作業,均依本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九、申報種植轉(契)作作物應以經濟生產為原則,採行列栽培、正常整畦及排水管理(禁止撒播、粗放式管理)、田間應管理良好及病蟲害防治,成活率佔該田區80%以上,且無間作其他作物。田間須防除雜草,不可淹沒主要作物。

十、構成當期作不予核發獎勵,並取消次年同1期作轉作、休耕之等格1次之情況:

(一)於轉契作期間內種植甘藍、青花菜、結球白菜及大蒜等產銷敏作物及水稻等保價收購作物;或農地於休耕期間種植綠肥作物以外作物,或從事經濟、事業之生產。

(二)申報契作進口替代或外銷潛力作物,所種與申報作物不符。

(三)申報地區特產,種植非屬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提報並經農糧署核定地區特產之作物。

十一、申報完成後注意事項:

(一)請農民確實核對申報土地及申報作物是否吻合,有誤者最遲應於原申報之耕作期間開始前更正,且變更後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須晚於變更日;耕作期間開始後,不受理變更申報。

(二)勘查工作人員於期間發現種植作物與農戶所申報之作物不符合時,本所將寄發通知單,農民如有異議,請於通知單限定期間內到本所辦理申覆,逾期視同棄權,為維護自身之權益,請農戶務必切實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