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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相關規定,請農民配合辦理。

  • 發布單位:東勢鄉公所
  • 單位:東勢鄉公所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2年3月21日農糧產字第1121090272號函辦理。

二、查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第4點第6款及第9點第1款第1目規定略以,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農地,於所報生產環境維護期間不得種植綠肥、景觀作物以外之作物及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經勘查有前揭情形,屬申報不符,當次耕作措施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一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繳售公糧稻穀等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另本計畫查核作業規範第6點第4款規定略以,農地申報轉(契)作,種植水稻或非本計畫核定之轉(契)作作物,經勘查屬實,亦為申報不符。

三、請農友務遵守規定,避免經查核為申報不符,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