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雲林縣政府111年5月11日府農務二字地1112517198號函辦理。
2.受理申報日期及地點:
1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於本所第二臨時辦公大樓受理。
3.受理申報攜帶:
(1)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恕不受理)或租賃、委託經營文件
(2)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3)個人印章
(4)農會存款簿
4.申請人應就實際耕作期間、耕作作物及面積核實申報,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內容不符時,應於原申報之耕作期間開始前更正,起變更後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須晚於變更日;耕作期間開始後,不受理變更申報。
5.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繳交公糧稻穀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等措施之田區,如經勘查或抽查為申報不符者,其違規面積當次不核予獎勵。
6.請農民確實核對申報土地及申報作物是否吻合,有誤者最遲應於原申報之耕作期間開始前更正,且變更後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須晚於變更日;耕作期間開始後,不受理變更申報。
7.勘查工作人員於期間發現種植作物與農戶所申報之作物不符合時,本所將寄發通知單,農民如有異議,請於通知單限定期間內到本所辦理申覆,逾期視同棄權,為維護自身之權益,請農戶務必切實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