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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東勢鄉補助學生營養午餐自治條例

  • 發布單位:東勢鄉公所
  • 單位:東勢鄉公所

雲林縣東勢鄉補助學生營養午餐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1297日東鄉秘1120200154號令公布

第 一 條    為促進東勢鄉(以下簡稱本鄉)學童的健康成長,照顧及培育國家未來主人翁,特補助本鄉國中、國小學生營養午餐費用,減輕家長經濟壓力並落實照顧鄉民之美意以實踐社會福利政策,謀求鄉民福祉,爰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東勢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三 條  本所補助營養午餐對象為就讀鄉內各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之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 四 條  本所補助營養午餐金額為學校每一學生每月費用收費標準百分之五十,但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伍佰元整。

第 五 條  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遭變故及經導師家庭訪問認定需求等身分別學生,應優先向本所以外之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個人捐助等申請補助。

第 六 條  已申請或接受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個人捐助等營養午餐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重複申請之情事,經查屬實,除不予補助外,將追回發放之補助款。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得視財政狀況調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