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東勢鄉公有零售市場攤位使用費及清潔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11年1月5 日東鄉建字第1110000120號
第一條 本標準依經濟部96年7月11日頒布之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十二條及雲林縣東勢鄉公有零售市場攤位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攤位使用費參酌各種行情以每單位面積(平方公尺)全年租金基本數額新台幣2,400元計算。
第三條 每單位平方公尺每月使用費計算基數=每單位面積(平方公尺)全年租金基本數額除以12個月。
第四條 各攤位每月應繳之使用費=每單位平方公尺每月使用費×攤位實際面積×攤位使用費調整權數。
第五條 攤位使用費調權數依雲林縣東勢鄉公有零售市場攤位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辦理。
第六條 攤位使用費依第四條公式計算有偏高或偏低時主管機關得在百分之十五範圍內增減之。
第七條 各攤位清潔費之收費標準,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上每月收新台幣20元,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下每月收新台幣10元。
第八條 本收費標準因應公告地價之變動,每5年檢討是否調整收費標準。
第九條 本標準未規定之事宜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