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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東勢鄉活動競賽績優選手及舉辦各項活動競賽獎補助金發給辦法

  • 發布單位:東勢鄉公所
  • 單位:東勢鄉公所

雲林縣東勢鄉活動競賽績優選手及舉辦各項活動競賽獎補助金發給辦法

                                                 中華民國10317日東鄉秘字1010011544第號令發布

雲林縣東勢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獎補助東勢鄉〈以下簡稱本鄉〉各項活動競賽績優選手及鼓勵轄內機關、學校及團體配合本所舉辦各項活動競賽,以培訓優秀人員,提昇本鄉各項藝文、體育、學術、專業技能水準,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辦法。

條 本辦法獎補助對象如下:

    一、凡設籍本鄉或代表本鄉參賽之選手,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參加全縣運動會及代表雲林縣參加全國性運動會(包括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及國外各項正式運動競賽等),獲得團體或個人正式競賽成績前三名者。

          (二)參加全縣中小學運動會及縣長盃各項比賽獲得團體或個人正式競賽前三名者。

          (三)前二項團體或個人之決賽成績破大會紀錄者。

          (四)參加全縣語文競賽各項組別競賽項目成績前三名者。

    二、本鄉轄內學校學生參加政府機關所舉辦之縣級以上各項競賽獲前三名之團體或個人。

條 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選手,獎補助金額依下列基準核發:

一、   團體或個人獎補助金及破大會紀錄獎補助金:如附表一。

二、   參加各項全國或全縣性運動會團體競賽選手設籍不同鄉鎮市者,其設籍本鄉選手得依團體賽名次申請個人獎補助金。

條 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選手,獎補助金額依下列基準核發:

     一、團體或個人獎補助金:如附表二。

    二、參加同一競賽活動,獲得多項活動項目優勝者,擇成績最優3項申請獎補助金,其餘項目不予列入獎補助。

    三、政府機關所舉辦之競賽係為其競賽規程、規則或秩序冊記載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為政府機關名稱者。

四、競賽名次無前三名名稱者,由本所依競賽規程、規則或秩序冊中規定簽准核撥團體或個人獎補助金。

五條 獎補助金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表及領據(如附件一、二),並檢具大會所定之競賽規程、選手名冊及獎狀或成績證明,於比賽後四十五日內送本所審查核辦,但證件不齊經通知不補正或逾期申請時,則不予補助。

二、由機關、團體或學校行文並檢具領據、印領清冊、大會所定之競賽規程、選手名冊及獎狀或成績證明,於比賽後四十五日內送本所審查核辦。

條 獎補助金審核程序如下: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二款規定者,於本所收到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機關學校或團體申請表件後,將儘速審核並撥付獎補助金。

二、符合第二條第三、四款規定者,依年度預算內專案簽請補助(以不超過本所年度編列預算金額)。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年度預算用罄得暫停辦理。

條 合於獎補助者,如發現有不實申請或造假情事,除追回獎補助金,並2年內不再給予獎勵。

  注意事項:

一、參加個人單項比賽後,再參加團體比賽優勝者,二項均得申請。但團體成績係由個人成績累計者,僅得申請個人項目。

二、個人或團體比賽人數(隊伍),低於5()者,不予列入獎補助。

三、本辦法之獎補助,不包含邀請賽、排名賽、表演賽、友誼賽、壯年組、長青組、分齡賽等非正式錦標賽。

四、凡參加國內、外正式競賽成績前三名並符合本辦法者,所檢附之文件如屬外國語言,申請人應逕自翻譯成國內語言,俾利本所確認申請人之身分及名次,否則退回申請。

五、符合申請條件者,請於每年1231日前申請完畢。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