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東勢鄉辦理民眾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1年3 月25 日九一東鄉秘字第二四四0號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 9 月25日東鄉社字第1080010306號修訂
一、雲林縣東勢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推展社會福利措施適切照顧遭遇
急難之民眾,以發揮救急功能,特訂定雲林縣東勢鄉辦理民眾急難救助實
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鄉之居民,因罹患重病無力就醫及支付醫療費用,遭遇意外傷
害、死亡或其他重大之急難事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得依本要點申
請急難救助。
三、凡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已依法獲得損害賠償者,不再核發救助
金。
四、本所辦理急難救助分下列二種:
(一)由本所辦理核發:各村辦公處急難救助申請書(訪查表)暨所備資料報
所,由本所簽辦核發急難救助金。
(二)申請上級政府救助:如經本所救助後仍無法紓困者,填寫雲林縣或內政
部急難救助申請書表併資料由本所轉呈雲林縣政府、內政部給予救助。
五、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金,其經審符合資格者每案原
則核發3,000元為限,餘參照衛福部「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
案」認定基準表,就個案具體情事由首長裁量核發最高兩萬元之急難救助
金。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負家庭生活主要生計責任而罹患重病、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
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六、申請急難救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填寫申請書(依本所規定表格製作)。
(二)醫院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或死亡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三)全戶籍謄本。
(四)尚未取得社會保險給付或賠償金切結書。
(五)申請救助金收據。
(六)農會行庫存摺封面影本。
七、急難救助申請案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向村辦公處領取申請書表,具名蓋章填妥後,檢附相關資料向戶
籍地村辦公處提出申請。
(二)村辦公處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儘速進行瞭解,並依實際情形填具意見於
案由欄內,送交本所核辦。
(三)鄉公所接獲急難救助申請書後,應隨到隨辦。其申請上級政府救助者,
於申請表內簽註意見並敘明辦理及救助情形後,轉報上級政府核辦。
八、申請急難救助,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之。同一事由以年度內發給
一次為原則,但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鄉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如遇天然災害,悉依天然災害救助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
十、申請急難救助時如有虛報、偽證或簽報不實者,除追回已發放之救助金,
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十一、(刪除)。
十二、本要點經鄉長核定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