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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東勢鄉廣告設施租用管理自治條例

  • 發布單位:東勢鄉公所
  • 單位:東勢鄉公所

                           中華民國931208東鄉清字第0930010633號令公布

雲林縣東勢鄉廣告設施租用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雲林縣東勢鄉(以下簡稱本鄉)廣告物,美化市容、維護環境整潔,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東勢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管理單位為東勢鄉公所清潔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以張貼、懸掛廣告物為管理對象。

第四條   廣告物除有關公辦選舉宣傳或公定標語,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均應於本所設置之廣告欄及提供懸掛之處所張貼、懸掛。凡未經許可之廣告物,一律由各權責單位依相關法令處理。
廣告物之內容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並由相關單位依權責辦理,本隊得不受理其申請或隨時停止其張貼、懸掛。
廣告物之管理維護,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如有毀損,本所不負賠償責任。
廣告物張貼、懸掛等之租用期滿,翌日起,一律視同廢棄物,由本隊清除處理。

第五條   廣告欄之租用管理:

一、     張貼之廣告物以長30公分 × 寬21公分A4)紙張大小  為準。

二、     申請張貼廣告物應完成申請繳費後,由本隊按申請順序依序張貼。

三、     申請人完成申請手續後,除得撤回其廣告物外,不得提出更換、退費等要求。

四、     未依規定申請繳費任意張貼於廣告欄內或自行張貼於廣告欄之任何位置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廣告欄租用之申請

一、     凡一般民眾、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公益團體均可申請租用。

二、     申請租用廣告欄應於上班時間內向本隊填具申請書經核准繳費後,將廣告物交由本隊代為張貼,申請時應檢附樣本或圖示。

第七條   廣告欄租用之收費:

一、     每一廣告物租用廣告欄以七日為一期,每一期每一張廣告物收費新台幣五十元整。

二、     每一廣告物限在同一廣告欄內張貼一張,期限為一期,如有需要得延長三期。(到期前再提出延長申請一期至三期)

第八條   懸掛廣告物之租用管理:

一、     懸掛廣告物以本鄉管理之路燈燈桿為主,每一燈桿施設懸掛廣告物最多兩面(左右各一面,各長為90cm,寬30cm以內)。

二、     其懸掛必須離地面二公尺以上,不得危及用電安全及燈光照明。

三、     懸掛廣告物,以七日為一期,以繳費次日起算,得連續租用四期,每一面每一期收費為壹佰元整,其懸掛路線由申請人選定之,本所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

四、     經申請核准後,由本隊通知申請人懸掛,其廣告物內容,懸掛路線及數量非經由本所同意,不得變更,如有違反視同放棄租用,依一般廢棄物清除之,且不得要求退費。

第九條   依本自治條例之收費,應解繳公庫,另政府機關舉辦之公益廣告物部分,經申請核准者,得不予收費。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如有未規定,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經本鄉鄉民代表會通過,報請雲林縣政府備查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931208東鄉清字第0930010633號令公布

雲林縣東勢鄉廣告設施租用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雲林縣東勢鄉(以下簡稱本鄉)廣告物,美化市容、維護環境整潔,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東勢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管理單位為東勢鄉公所清潔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以張貼、懸掛廣告物為管理對象。

第四條   廣告物除有關公辦選舉宣傳或公定標語,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均應於本所設置之廣告欄及提供懸掛之處所張貼、懸掛。凡未經許可之廣告物,一律由各權責單位依相關法令處理。
廣告物之內容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並由相關單位依權責辦理,本隊得不受理其申請或隨時停止其張貼、懸掛。
廣告物之管理維護,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如有毀損,本所不負賠償責任。
廣告物張貼、懸掛等之租用期滿,翌日起,一律視同廢棄物,由本隊清除處理。

第五條   廣告欄之租用管理:

一、     張貼之廣告物以長30公分 × 寬21公分A4)紙張大小  為準。

二、     申請張貼廣告物應完成申請繳費後,由本隊按申請順序依序張貼。

三、     申請人完成申請手續後,除得撤回其廣告物外,不得提出更換、退費等要求。

四、     未依規定申請繳費任意張貼於廣告欄內或自行張貼於廣告欄之任何位置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廣告欄租用之申請

一、     凡一般民眾、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公益團體均可申請租用。

二、     申請租用廣告欄應於上班時間內向本隊填具申請書經核准繳費後,將廣告物交由本隊代為張貼,申請時應檢附樣本或圖示。

第七條   廣告欄租用之收費:

一、     每一廣告物租用廣告欄以七日為一期,每一期每一張廣告物收費新台幣五十元整。

二、     每一廣告物限在同一廣告欄內張貼一張,期限為一期,如有需要得延長三期。(到期前再提出延長申請一期至三期)

第八條   懸掛廣告物之租用管理:

一、     懸掛廣告物以本鄉管理之路燈燈桿為主,每一燈桿施設懸掛廣告物最多兩面(左右各一面,各長為90cm,寬30cm以內)。

二、     其懸掛必須離地面二公尺以上,不得危及用電安全及燈光照明。

三、     懸掛廣告物,以七日為一期,以繳費次日起算,得連續租用四期,每一面每一期收費為壹佰元整,其懸掛路線由申請人選定之,本所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

四、     經申請核准後,由本隊通知申請人懸掛,其廣告物內容,懸掛路線及數量非經由本所同意,不得變更,如有違反視同放棄租用,依一般廢棄物清除之,且不得要求退費。

第九條   依本自治條例之收費,應解繳公庫,另政府機關舉辦之公益廣告物部分,經申請核准者,得不予收費。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如有未規定,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經本鄉鄉民代表會通過,報請雲林縣政府備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