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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協會幹部辭職書及內容

  • 發布單位:東勢鄉公所

一、規定內容:
(一)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再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
(二)辭職後出缺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倘遞補後仍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再擇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補選足額。惟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應自出缺之日(理
事、監事會決議通過其辭職案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此外,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等同時具有
二個以上職務者,應於辭職書內敘明所辭去之職務,以便判別遞補或補選。
(三)總幹事、會計等幹部辭職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再於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
二、應附文件:理監事會議紀錄、簽到表、幹部辭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