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申請須知
一、說明:民眾為瞭解本鄉都市計畫實施情形,得向本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
二、應備書件:
(一)請依式填寫申請書一份。
(二)於完成地籍分割地區,檢具申請土地之地籍圖謄本(正本)及位置圖各一份。
(三)(未完成地籍分割或其他特殊原因地區,由本所視實際需要召行規定載明其他必要書件)。
三、申辦機關:雲林縣政府授權之鄉、鎮、縣轄市公所。
四、注意事項: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係依據已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圖及地籍明繪圖核對,僅供參考之用,若作為實施之依據應依現地指示建築線為準。
(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係就申請地號查核都市土地使
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及計畫說明之特殊土地使用規定,如以市地重劃方式整整開發及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之規定等予以查列,至計畫書中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容積率、高度、前後院側院及開發限制等之其他限制規定,請逕洽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
(三)證明書有效期間依證明書所載為準。
(四)本證明書核發後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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