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雲林縣東勢鄉公所對民間團體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補助項目:依據雲林縣東勢鄉公所對民間團體補助要點第五點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辦理。
(三)資格條件:依據雲林縣東勢鄉公所對民間團體補助要點第二點之補助對象為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
(四)審查方式:依據雲林縣東勢鄉公所對民間團體補助要點第三點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辦理。
(五)補助金額上限: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為原則(依據雲林縣東勢鄉公所對民間團體補助要點第四點補助標準辦理)。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28萬元。
二、申請時請填具「申請人(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三、檢附「申請人(單位)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雲林縣東勢鄉公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