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東勢鄉公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管考要點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東鄉主字第0970001059號簽核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東鄉主字第 0990006315號函修定頒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東鄉主字第102000683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東鄉主字第103000809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1 月20日東鄉主字第1040013035號函修正
一、 本要點依「雲林縣東勢鄉公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訂定。
二、 本所本於職權,對於民間 團體之補(捐)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l、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
2、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4、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目之規定:
(1)行政院每年度所頒訂之縣市及鄉鎮縣轄市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中已明定補助費編列標準之民間團體。
(2)依法令規定接受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本所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3)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4)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縣府各局室暨所屬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5、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及各項支出憑證向本所辦理核銷。
三、申請補助時,應附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效益或成果說明。經主管課室審核並簽奉核准後辦理。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所之監督。
四、主管課室對於所撥補(捐)助款之運用及效益,應負責書面審核並得派員隨時抽查。
五、撥付補助款,應依預算覈實辦理,並按季將補助之事項、對象、數額及撥款情形 等資訊於網際網路公開。
六、本要點於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