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月24日桃教學字第1110007622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強迫入學條例相關作業,受文者黃富隆因送達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逕向桃園區公所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